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区管委会及区办公室以下信息:
1.区管委会领导及分工情况;
2.区党政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区管委会及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区管委会及办公室文件;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区管委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可详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ygxq.gov.cn/
2.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十堰经开区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道白浪东路118号十堰国际会展中心北区政务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夏令时冬令时时间一致)
联系电话:(0719)8319899
(五)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也可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传真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页面下方下载表格,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为区办公室。
1.受理机构: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办公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88号
3.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4.联系电话:(0719)8319899
5.传真号码:(0719)8319893
6.邮政编码:442013
7.电子邮箱地址:syjkqxxgk@shiyan.gov.cn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二:
附件:1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