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网址:www.sygxq.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也可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传真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页面下方下载表格,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首先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本机关对经审查予以受理的申请,按如下情况分类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够区分处理,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7.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本机关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附后,以上所述的七类告知书在附件2中统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88号

受理时间:机关正常作息时间

联系电话:(0719)8319899

传真号码:(0719)8319893

邮政编码:442013

电子邮箱地址:syjkqxxgk@shiyan.gov.cn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二:


附件:1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