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开区人社惠企政策清单

日期: 2024-01-25 20:10:00
胡柳、王迎
来源: 经开区政务服务局

一、惠企政策清单
01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02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为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03  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毕业年度内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含)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04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05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发放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再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

06  吸纳就业奖补

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或是企业吸纳退役1年内(上年度9月1日之后退役)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07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占现有职工比例10%(职工超过100人的占比5%),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比例的可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08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对成立1年以上、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且用工人数保持稳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

09  “以训送工”奖补

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九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1个月内输送到协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参保缴费满3个月)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

10  技能提升补贴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11  一次性就业补助

有条件的地方,对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12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3  就业见习补贴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保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14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与新增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时享受补贴人员须在岗发工资且在该单位参保。

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凡具有本市城区户籍(本市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城镇常住)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的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指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民政部门低保信息系统登记且正在领取低保待遇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五年以内无就业经历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8.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指16岁以上持有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脱贫人口:指纳入政府脱贫系统信息中的人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责任编辑: 市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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