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城镇常住)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的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指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民政部门低保信息系统登记且正在领取低保待遇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之日起连续一年以上五年以内无就业经历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8.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指16岁以上持有民政部门有关优抚证明资料的孤儿。
10.脱贫人口。指纳入政府脱贫系统信息中的人员。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可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保的,社会保险实行“先缴后补”的补贴办法,补贴计发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当月起计算,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含大病医疗保险)的60%。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公益性岗位安置
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如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等),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岗位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对安置期内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发放补贴,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1800元/月),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申报。
5、创业担保贷款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可个人贷款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400万元。市直贷款期限最长两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1、社保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保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单位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通常为2000元/人)。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提交申请,提供身份证、失业登记证、困难证明等材料。社区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审核,最终由区人社部门认定。
2、政策申请
认定后,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线下窗口申请相关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电话咨询:十堰市经开区政务服务局 0719-6100970
线上咨询: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搜索相关政策或使用在线客服。
窗口咨询:前往十堰市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A区人社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