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办理对象、所需资料及体检机构的公告

索引号
jjkfq/2024-28263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19日 09:26:22
发布机构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市卫健委梳理汇总了十堰城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办理对象、所需资料和体检机构,现公告如下,有需要的市民朋友可以就近选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办理。

一、办理对象

(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四)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

(五)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

(六)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

(七)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八)托育机构工作人员;

(九)其他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从业人员。

二、所需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本人属于办理对象的资料打印件(如外卖行业本人注册的外卖平台App个人信息界面)。

注:所需资料是为了验证办证人员是否属于免费办证范围。

三、体检机构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