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药品安全—十堰经开区发布致辖区药品经营单位的一封信

索引号
jjkfq/2025-134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26日 16:25:18
发布机构
经开区政务服务局
文号

辖区各药品经营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结合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现状和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十堰经开区政务服务局特提示如下:

一、严把进货验收记录。药品零售企业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购进药品,不得购进回收药品进行销售或代销,并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采购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逐批次、逐品种验收,做到票、账、货相符。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收集冷链交接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二、严格规范销售行为。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对长期用药的慢性病病人,首次购药提供处方(或出院小结)后,再次购买处方所列的药品时,可凭首次登记处方信息销售处方药,但不得超出登记品种范围:“双跨”(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品种的药品可不凭处方销售。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做好处方的审查复核,认真做好“四查十对”,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留存备查。

三、严格驻店药师管理。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和许可证件应在店堂公示,销售处方药时,驻店药师必须在岗做好安全用药咨询服务,严格按照规定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驻店药师不在岗,应当及时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四、严格分区分类陈列。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的方式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区必须相对独立封闭,并贴有 醒目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非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参与药品违法广告的宣传以及在大众媒体或经营场所违规发布药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