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索引号
jjkfq/2023-7092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15:00:00
发布机构
十堰经开区政务服务局
文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生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现对十堰经开区辖内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各农贸市场开办者发出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使用“生鲜灯”

1、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2、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3、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等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4、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5、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二、规范使用“照明灯”。《办法》生效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大群众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的,可拨打12315或区政务服务局执法监督热线0719-8315315进行投诉举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