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开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及受理途径

索引号
jjkfq/2023-70325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4日 11:26:24
发布机构
十堰经开区政务服务局
文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一、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十堰经开政务服务8315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四)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二、投诉举报受理途径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政务服务局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受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投放投诉举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政务服务8315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对来自电话、网络、传真、短信、信函及来访等方式得到的投诉、举报、咨询信息详细登记,分转至业务对口科室处理,案件办结后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上报区市场监管局存档。特殊情况或重大案件需报局领导审批后分流。

处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负责同志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途径:途径一:投诉举报电话8315315;途径二:全国12315平台(http://www.12315.cn)途径三:到区局现场投诉举报。

咨询地址:十堰市白浪东路118号十堰经济技术开发政务服务局投诉举报指挥中心831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