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5日15时许,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大道智创产业园的十堰顺卓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停用二层生产厂房内全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停用三层仓库内部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大队执法人员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500号),并制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十开消即字〔2023〕第01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十开消限字〔2023〕第0175号),十堰顺卓电器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属丙类厂房,租赁面积共8886平方米,违法情节符合《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规定的一般阶次,后经调查询问,停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系范某个人所为,范某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范某、彭某的询问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500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十开消即字〔2023〕第01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十开消限字〔2023〕第0175号)、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范某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