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反馈】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jjkfq/2022-4044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31日 09:38:42
发布机构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2021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2021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市政办函〔2021〕57号)将《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列入2021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2022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将《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责任单位调整为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管廊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此后,我局及时组织律师及行业专家按照政府规章制定的有关要求,对《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十堰市政府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时间: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23日;征集范围: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以来函、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为主。

公示期一个月,截至2022年7月23日网上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对相关市直部门及管线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共收到20个部门(单位)反馈意见,其中12家提出了修改意见,8个部门(单位)无修改意见。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对反馈意见进行逐条研究讨论,对其中3条意见予以采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十一条增加修改为“在管廊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征询管廊管理机构的意见;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廊运维单位提供安全保护方案,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市公安局建议: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阻挠地下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殴打、侮辱管理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行政审批局建议:第五条修改为“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及有关工程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不得危害管廊安全,施工方案应当征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