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十堰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jjkfq/2022-4043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09:56:15
发布机构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分行、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等8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十堰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2年6月20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由于时间紧迫,网络征求意见时间为18天,后期征求意见的通知一直挂网。

联 系 人:李言

联系电话:0719-8110811

电子邮件:248853775@qq.com

传   真:0719-8110802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日

关于促进十堰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一)保障高层次人才置业。根据《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十堰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5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保障大学生安居。在堰首次就业(含返乡创业)二年内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 (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毕业生 (技工院校高级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6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首付补贴券。

(三)支持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工匠、退伍军人等改善居住条件。对国家、省、市级授予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工匠、二等功以上复员退伍军人(含)获得者等新购住房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档次一次性分别发放6万元、4万元、2万元购房首付补贴券。

以上涉及购房补贴多项政策的,以家庭为单位,按从高、从优的原则,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允许本市单位缴存职工在异地(省内)为本人或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外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或为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落实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契税3%的新税率。对居民购买住房符合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优惠税率,鼓励居民购买改善住房。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变动情况,指导辖内金融机构适时适度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七)鼓励商业银行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支持,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鼓励各商业银行整合信贷、投行、金融市场等业务资源积极为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出让和兼并收购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对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并购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三、加快推进房屋征收

(八)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红线内和计划收储土地范围内房屋征迁工作,对新征收地块及棚户区改造或城中村房屋、城区危房被征收户继续执行棚改优惠政策。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九)改善土地出让金收缴方式。调整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新出让土地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买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成交价款50%的首期土地出让金,余款一年内付清。

(十)改进住房维修资金缴纳方法,对商品住宅(含综合体)项目地下车位暂不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由开发企业提供地下车位交存维修资金总金额1.5倍的优良资产(住宅或商业用房)作为担保物,并承诺在商业部分完成登记后1年内补清地下车位维修资金后,可先办理商业部分的不动产证。

(十一)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环节,对于建设项目在面积、高度、位置、间距、退距、色调、配套设施、停车位(库)等方面与规划审批的误差,在合理范围内的,据实办理核实核验手续。

(十二)加快完善房地产片区周边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城市服务功能。

(十三)加大解决棚改、旧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力度,释放老城区房地产投资活力。

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通知中内容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或上级出台新政策时,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