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在我市安居乐业的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市政府出台了《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暂行办法未规定清楚或者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市住建局会同市人才办起草了《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2年6月27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由于时间紧迫,网络征求意见时间为27天,后期征求意见的通知一直挂网。
联系人:李平
联系电话:0719-8691517
电子邮件:63745516@qq.com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日
关于《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人才来我市工作,营造有利于人才在我市安居乐业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人才公寓出售
(一)人才公寓购买。
第三、四、五层次人才租住人才公寓不满五年的,可提前购买所承租人才公寓房屋产权,购房优惠比例按《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实施。
第五层次人才合租中套公寓居住满5年,可另行选择人才公寓购买,70平米以内按市场价90%计算,超过70平米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企事业单位利用划拨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在出售或者赠予前需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人才公寓交易。
购买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取得房屋产权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足5年的由国资委按购房时原价收回。
二、人才公寓补贴
(1)租房补贴发放。对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但未居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我市没有自有住房的,按照《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最高标准(第一层次以最低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市城区有住房且没有居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按《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最高标准(第一层次以最低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30%发放住房补贴。
租(住)房补贴发放5年,按年发放。中途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市重新就业的,只按在十堰就业时间发放。
三、购买商品房补贴
五个层次人才未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分别一次性发放50万元、30万元、6万元、5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
租房补贴、住房补贴、购房补贴、配租人才公寓等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此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