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十开征补告〔2024〕2号)

索引号
jjkfq/2024-44330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11:52:13
发布机构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号
十开征补告〔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十堰市2024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白浪街道小河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十堰市2024年度第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征收白浪街道小河组等地共计0.3135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白浪街道小河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313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0.3135公顷;涉及地上房屋;涉及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茅箭区I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60200其中土地补偿费为40%,安置补助费为60%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1.3236万元、安置补助费16.9854万元、不涉及青苗补偿费,合计28.3090万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经小河村核实,该宗地上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经实地调查,拟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被征地农民可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白浪街道小河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白浪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反映。(联系地址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业务一室,联系人:李玲玉,联系电话:0719-8311567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白浪街道办事处小河村,并已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www.sygxq.gov.cn)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719-8311567

特此公告。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