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十堰市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1.拟征收土地目的: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申请征收的0.4922公顷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成片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
2.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白浪街道柯家垭村,四至边界见《十堰市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拟征收土地现状:总面积0.4922公顷(合7.383亩),其中:耕地0.0716公顷(合1.074亩)、林地0.4206公顷(合6.309亩)。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执行。被征地地块位于我市白浪街道办事处,该区域为I类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40%,安置补助费为60%。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土地补偿费:7.383亩×(60200元/亩×40%)≈177783元
安置补助费:7.383亩×(60200元/亩×60%)≈266674元
青苗补偿费:1.074亩×3439元/亩≈3693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据实补偿,合计21697元
林木补偿费:6.309亩×3439元/亩≈21697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肆拾陆万玖仟捌佰肆拾柒元整(小写46.9847万元)
三、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货币安置。该宗地对农民安置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待该项目报省审批后,将予以全额支付。
2.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经实地调查,此次拟征收耕地未承包到户,被征地农民可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四、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白浪街道办事处柯家垭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白浪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
2.申请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无意见和放弃听证。
反馈渠道: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719-8311567
本公告期限为30天。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