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经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代表管委会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用于十堰市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目的
1、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白浪街道办事处办方块村,四至边界见《十堰市202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勘测定界图》。
2、拟征收土地现状:15.3136公顷(合229.704亩),其中:水浇地0.2897公顷(合4.3455亩)、旱地4.8675公顷(合73.0125亩)、林地9.2428公顷(合138.642亩)、坑塘水面0.2847公顷(合4.2705亩)、建设用地0.6289公顷(合9.4335亩)。
3、拟征收土地目的: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申请征收的15.3136公顷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属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用途拟为机场用地,用于十堰武当山机场飞行区改扩建跑道延长线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地块位于我市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域为I类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40%,安置补助费为60%)。
地上附着物标准:按照十政函【2020】80号执行。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货币安置。该宗地对农民安置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待该项目报省审批后,将予以全额支付。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1、补偿登记。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补偿登记,同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管委会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委会将组织召开听证会。需要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地址: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方式:0719-8311567。
3、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