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国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的期限严格执行“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规定。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退税申请,相关出口业务将视同内销处理,并依法追征相应增值税及滞纳金。此前实践中存在的“暂缓处理”空间已明确取消。
为帮助广大出口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规范办理退税,已梳理出主要申报资料与流程,敬请收藏!

1.企业资质: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已经办理了退免税备案。
2.出口货物: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已经报关离境;出口商品需符合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率。
3.财务处理:出货物在财务上必须作出口销售处理,并且已经收汇。
4.单证齐全:需提供完整的出口退税相关单证,包括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核心单据。
5.时效性要求: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
注意:首单退税必收汇单证齐全再申报。
1.国内采购合同、进项发票、进货付款凭证;
2.国内运费发票、运费付款凭证;
3.委托报关协议、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4.报关单、无纸化放行通知书;
5.出口货物装箱单或集装箱出口申报确认单;
6.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
7.港杂费、海运费发票、明细及付款凭证;
8.外汇合同、出口发票;
9.收汇凭证、第三方付款提供书面说明或三方付款协议。
1.备案登记: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后,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报关出口:货物出口后,拿到海关发的出口报关单(要和发票信息对得上)。
3.收汇核销:收到外汇后,带合同、发票、报关单去银行办收汇核销。
4.退税申报:登电子税务局 / 单一窗口,上传报关单、发票这些资料提交申请。
5.审核退库:税务局审核完毕后,办理退库。
出口退税政策一直在动态调整,企业要及时关注税务总局公告,避免因政策脱节错过红利。
如果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疑问,可咨询十堰经开区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0719-8310136
办理地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东路118号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