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2-07-07 15:45:45
来源: 区党政办

各部、委、办、局,白浪街道,驻区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开发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活力,持续巩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城融合发展,经管委会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重点商贸企业提质增效

鼓励限上企业积极发展壮大。对于已纳限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经认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当年可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已纳限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经认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千万元、2千万元,当年可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自纳入限额以上的贸易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或实际纳税额较上年增幅达到10%以上的,给予当年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奖励。

二、支持开发区商贸业快速发展

1.首次纳限奖励。对首次上限的商贸企业及大个体户,经统计部门认定,按每家最高8万元给予纳限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奖励2万元,第二年奖励3万元,第三年奖励3万元)。限上企业及大个体户下限后再上限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2.工贸、农贸等分离纳限奖励。鼓励工业、农业、科技企业等创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区内工业、农业、科技、运输等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商贸法人企业,并认定为限上商贸企业的,享受首次纳限奖励的同等待遇。

3.个体工商户打包纳限奖励。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多种形式组建限上企业。创新商贸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专业合作社、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总部经济等各种形式,将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合作组建为限上企业的,享受首次纳限奖励的同等待遇。

三、支持专业商贸市场转型升级

支持对象:汽配、机电、建材、家居、农贸等专业市场

支持内容:1.整合市场资源,鼓励市场入驻商家统一核算,化零为整,成为限上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增强市场凝聚力和竞争力;2.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市场开办方或入驻商家进行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建设;3.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服务功能,鼓励市场开办方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对市场环境、道路等进行改造升级。

支持方式:1.对认定为限上商贸企业的专业市场按照进规纳限奖励,享受同等待遇。2.创新经营方式的专业市场或商家,按“实体市场+网上交易”模式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年交易额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或10亿元以上的,入驻企业和个体商户分别达到50家、10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并实现区级财力贡献的,分别给予平台2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鼓励外商投资

1.外商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奖励。对新引进工业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区内增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低于5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超过1000万美元的,分别按FDI资金2%、2.5%、3%给予奖励(实缴金额为外币的,按汇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计算)。单个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外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房地产等第三产业类项目,按照其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及财力贡献“一事一议”。

2.积极引进和培育外资项目,统筹资源优先招引外资。管委会将年度引进外资目标任务分解至各驻外招商专班,纳入专班重要工作日程,年底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引进100万美元FDI资金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3.获得利用外资扶持的外资企业须承诺3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抽逃出资、不将注册地和办公地迁离十堰经开区、不改变在十堰经开区纳税义务,若企业发生前述行为,则需全额退回所获利用外资扶持资金。

五、大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

以建设国家级生产服务型物流枢纽为中心工作,鼓励区内注册经营并纳限的商贸物流企业延长上下游产业链,加大物流设施、交通设别和智能化、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大力推进托盘使用、扩大集装箱运输,建设自动化高层货架仓库,建立物流运输配送管理信息平台。对于新建或升级城市配送公共平台、仓储冷链配送设施,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争取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六、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在政策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1.按照十堰市外贸产业发展政策对出口企业进行奖励。

2.培育跨境电商主体做大做强。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对外贸易额超过20万美元的,存量部分给予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扶持。以上年度对外贸易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该资金总额每年200万元,企业申请资金超过200万元时按比例分配。

3.支持跨境电商引进专业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人才享受本区“人才十条”相关政策。

4.鼓励企业开展海关高级认证。外贸企业被海关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政策奖励。

5.助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对新落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实现首笔加工贸易订单清关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从市外转移到开发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对设备搬迁、厂房租金、经营奖励等按“一事一议”相关政策执行。

6.对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对产业拉动较大、财力贡献突出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七、大力发展新型商贸经济

1.新开办电子商务、大数据等信息网络运营服务企业,经营期满一年,对创建并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当年纳入限上企业给予纳限奖励,支持企业争取示范企业专项资金。

2.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对企业参加经开区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在国家、省级、市级外经贸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境外1万元/次、境内0.5万元/次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鼓励引导文创产业发展

对在开发区投资创建的文创、文旅、文体等方面的实体经济,当年进入限上企业享受纳限政策,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按照区级财力贡献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九、帮助商贸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帮助亿元以上重点商贸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对年度经营中物流运输费用超过50万元的重点商贸企业,按照区级财力贡献给予一定的物流补贴;对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出口企业,给予100美元奖励1元人民币的物流补贴扶持,以上单个企业年物流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十、鼓励引导其他商贸业发展

1.对在开发区注册的农家乐、民宿、度假村、康养小镇等休闲娱乐项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营业额超过200万元,当年成功进规纳限的,享受首次纳限奖励的同等待遇。

2.对在开发区投资修建民宿、度假村、康养小镇等休闲娱乐项目,按三星级或以上标准改扩建项目,并在开发区注册、纳限的企业,按照当年区级财力贡献给予一定补贴。

3.鼓励支持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和夜经济集聚区。参照《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政策执行。

十一、补充说明

1.就高不就低原则。本意见与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不重复享受。企业享受奖励扶持资金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的100%(不含外资外贸企业)。

2.限上企业优先原则。商贸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扶持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优先安排;限上商贸企业扩大经营,在用地需求、电力保障、环保审批、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和定点消费范畴;对申请转型升级的个体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行政审批局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评选活动。

3.加强资金组织保障。本意见涉及的限上商贸企业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党政办、区招商商务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文教卫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招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商务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等工作。

4.奖励申报流程。由区招商商务局统一组织企业申报奖励,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经发局等部门核实确认后,区招商商务局按程序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由区财政局核拨奖金。

5.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商务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市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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