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20-1751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16:52:5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文件精神,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影响,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指建筑业产值纳入我市统计的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 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指建筑业产值纳入我市统计的建筑业企业)的扶持力度,确保建筑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起草了《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送审稿)》。该《意见》的起草参考借鉴了襄阳市、黄冈市政府有关支持建筑业发展的做法与措施,同时充分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1、制定出台该《实施意见》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扩大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税收入、拉动县域经济、着力改善民生、带动和延伸配套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面临突出的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等迫切形势下,我市对于建筑业的重视和支持扶持,只能加强,不能减弱,要像重视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一样重视建筑业,充分发挥建筑业对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效用,将其切实放到支柱产业的位置。2018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479.54亿元,同比增长11.6%; 2019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534.68亿元(排名全省第五),增长11.5%(增速排名全省第六)。从产值来看,我市建筑业纵向比年年有发展,产值增幅均在10%以上,但横向比较,本地民营建筑企业数量增长与产值贡献不成正比,与本地国有建筑企业贡献占比差距较大。本地民营建筑企业的经济贡献总量规模有待进一步扩大,本地建筑企业的发展潜能亟待进一步激发。该《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可不断推进我市建筑业抱团发展、拓展市场、做大做强,可有效拉升本土民营建筑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份额,既有利于确保市政府有关建筑业产值年增长12%的目标任务圆满实现,也有利于争取我市建筑业主要经济指标继续在全省同行业中保持较好的位次。《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更加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对本地民营建筑企业发展壮大将发挥积极重要的影响,高度契合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只能壮大、不能弱化”相关重要论述的扎实有力落实。

2、制定出台该《实施意见》是我市建筑业企业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国家“放管服”的进一步深化,建筑行业打破了区域性限制,所有施工企业不需备案就可以进入我市从事建筑行业,对本土建筑企业冲击较大。我市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整体偏低、融资困难、人才流失、市场竞争力不强等,不仅造成本地建筑业产值和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了我市建筑企业开拓高端市场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制约着全市建筑业稳定高质量发展。今年面对疫情特殊形势,本地建筑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企业更是生存困难、发展阻力重重。据统计部门统计,2020年一季度我市建筑业产值为48.57亿元,与去年同期(93.02亿元)下降47.8%;二季度建筑业产值虽有所上升达到188.26亿元,但与去年同期(227.28亿元)相比仍然下降达17.2%。2020年,我市建筑企业迫切需要政府更加重视企业呼声,进一步加强政策性扶持,出台更细、更实、更契合建筑业诉求、解决企业突出困难的具体举措,以帮助建筑企业渡过疫情困难期、发展瓶颈期。本次制定的《实施意见》,积极回应了我市建筑企业关注的诸如招投标条件设置不合理、承揽政府投资项目难等难点、焦点问题,是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的有力有效补充,更具有实际针对性与操作性,有助力增强本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实施意见》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主要提出7项措施:支持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加强行业用工保障;加强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合理分担疫情损失;合理确定项目工期。主要依据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文件。

第二部分为“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招投标扶持力度”。主要包含4项内容:规范招标文件设置条件;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加大招投标支持力度;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其中,第一、第四项内容主要借鉴了襄阳的做法;第二项系竹山县政府提出增加该项内容,我们予以采纳并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旨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第三项依据是鄂政办发〔2020〕13号文。

第三部分为“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财税支持力度”。提出了3项措施:优化建筑业企业纳税服务;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改善工程款支付体系。第一、二项措施是借鉴襄阳的做法,第三项是依据鄂政办发〔2020〕13号文。

(二)《实施意见》的亮点内容

一是支持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对于社会投资项目选择我市企业承建的,项目所在地财政每年度安排对建设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在我市新增地方财力的20%;对于不实施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明确相关限额内的,主张由项目管理单位优先发包给我市本地建筑企业。

二是规划招标文件设置条件。明确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所负责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核,强化过程监管。

三是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将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纳入日常监管的重点检查内容,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市场行为。

四是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建筑业企业在我市纳税额、项目创优质工程及获相关部门先进表彰、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纳入十堰市招标评分体系。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实行累计制,不封顶不清零。我市企业在外地承接项目获得奖项可同等享受本地招投标评分加分政策。

五是优化建筑业企业纳税服务。鼓励建筑业企业在外承接项目后依法回十堰市纳税,对回十堰市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当年实际新增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十堰承接项目的,鼓励其在本地设立子公司,要十堰全额纳税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50%予以奖励。

六是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在我市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被评为A级的,按规定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可享受我市招投标评分加分等激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