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办、局、白浪街道,驻区单位:
《关于努力让群众“只进一门、只找一人、最多访一次”实施办法》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关于努力让群众“只进一门、只找一人、最多访一次”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让群众“只进一门、只找一人、最多访一次”为目标,把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及时解决在当地,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依法依规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坚持主责主办责任制;坚持“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坚持“三到位一处理”,依法、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矛盾。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十堰经开区各部、委、办、局、白浪街道,驻区单位。
第二章 强化“只进一门”工作保障
第四条 建强经开区社会治理中心。统筹区综治中心工作,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信访接待中心、网格管理中心,建立区社会治理中心,集中办公区域,实现阵地整合。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规划分局、区司法分局、区房管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区劳动监察大队,选派信访干部常驻社会治理中心接待群众来访;区直部门选派信访干部进驻社会治理中心接待群众来访,实行动态管理、有序进退设立法律工作室、心理服务室、情绪宣泄室,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矛盾调解员进驻社会治理中心,参与来访接谈,做好释法解惑、情绪疏导。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在社会治理中心坐班接访;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坐班接访一次,涉及信访事项的街道、村(社区)同步陪同接访。
第五条 建实白浪街道社会治理中心。整合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民政办、财政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人社中心等资源力量,建立白浪街道社会治理中心。综治中心、司法所、信访办同一场所集中办公,开展“访、调、仲、诉”全链条服务;派出所、民政办选派人员到社会治理中心坐班接访。设立法律工作室、心理服务室、情绪宣泄室,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心理者依法分流导入法定途径窗口接待办理。
第六条 实行干部代访陪访。依托经开区、白浪街道社会治理中心和村(社区)社会治理工作室,建立干部代访机制。对解决问题权限在区和街办一级的,分别由街道或者村(社区)社会治理中心(工作室)根据信访诉求类别,指定专人,义务为信访群众代理反映诉求、协调沟通,引导信访群众依据法定途径维护权益,会同责任单位反馈办理情况、送达文书资料,帮助做好政策解释、法律宣讲和思想疏导工作。对信访群众执意本人走访或者确需信访群众本人到场的,落实专人陪访,避免群众不会访、无序访。
第七条 建立“先调后导”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五位一体”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协商、听证等手段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坚持诉访分离、合理分类,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实行访调对接、先调后导。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范围的矛盾纠纷或者民事纠纷交办责任单位,通过与信访人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办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和解或者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事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解不成告知书。凡本单位未出具人民调解意见书的事访群众一律由本单位一把手接回调解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范围的,行政机关及时作出裁决,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严防“信访不受理、部门不接招、群众无处诉”的情形出现。
第八条 坚持依法规范行政。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加强用权监督。对群众信访诉求,职能部门要坚持法定途径优先,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能够得到解决。对推诿搪塞信访群众,不依法定途径办理、不依法公正处理、错误执法拒不依法纠正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况,依据《十堰市行政执法违法及错案责任追究制》进行处理。
第九条 落实信访事项终结机制。按照《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做实做细答复、复查、复核工作。按照市级统筹、省级认定的要求,对群众信访事项处理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处理及复查复核意见落实到位的,及时报请省信访局审核认定终结备案,退出信访程序,市域内不再登记、受理、交办、通报、考核。
第十条 探索建立信访人信用管理评价机制。建立信访人失信惩戒机制,经开区信访部门要按照上级信访部门研究制定信访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制度,实现有序信访、诚信信访、依法信访,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信访生态。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最多访一次”,是指信访人反映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复查、复核中的,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到经开区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走访一次。以下情形不纳入“最多访一次”范围:初次信访直接到区群众来访接待中心越级走访的;有干部陪访的;信访人已息诉罢访或者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的;原始诉求解决后首次到区走访提出新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法定途径的;信访事项已复查复核并落实到位或者涉法涉诉事项二审终审的;信访事项已经终结退出或者司法终结的。本办法实行之前的信访事项不作为“最多访一次”统计,纳入信访积案攻坚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区信访局对纳入“最多访一次”的信访事项,建立工作合账及工作落实情况负面清单,一季度一督办一通报。
第十三条 强化倒查问责,对纳入“只找一人”范畴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因同一诉求进京赴省到市上访(不含干部陪访)或者发生极端恶性事件、负面舆论炒作的,一律实施责任倒查。
第十四条 强化总结考评,将“只进一门、只找一人、最多访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信访工作年度考核重点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政办公室、区信访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