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jjkfq/2023-18388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党政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开办发〔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15:30:05
效力状态
失效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强区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建设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实现“实力在经开”的使命担当,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经开区就业创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经开区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租售并举、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在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租住对象的资格认定考核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管理专项经费筹集;区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房产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区城改办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装修、有序供给、维修管理、分配、退出以及对人才公寓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应无任何违纪违法问题和不良记录,在十堰城区(含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无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且未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在经开区已经享受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单位人才原则上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特殊情况需经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后方可申请入住。

第五条 人才公寓入住除符合第四条之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引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三)引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五)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前100名及国家“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七)毕业5年内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院校毕业生和区党群工作部(人社)认定优秀技能型人才;

)非上述范围对象,但因工作需要引进行业主管单位报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批准引进的人员。

第六条  人才公寓,大套户型约112平方米,小套户型面积约108平方米,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由区城改办分类配租,全日制硕士及以上人才可根据居住需求单独安排一套公寓居住;毕业5年内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原则上3人合租1套公寓,“一事一议”批准的人员根据“一事一议”相关依据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报行业主管单位统一交区建设局、区人社中心进行复核,对申请人房产情况、社保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后交区党群工作部进行人才分类及汇总。

3.公示区党群工作部认定人员名单在经开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认定。

4.入住。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区城改办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社保缴费证明(聘用的退休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在十堰城区无房或租房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录(聘用)文件或正式劳动合同

4.他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租期与费用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赁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期满后如有需要续住并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程序认定公示后可以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人才公寓实行免租金入住(区财政每年按照核定的租金标准纳入人才经费预算,根据核定的人才居住面积划拨给相关平台公司),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时缴纳,同时入住前需缴纳租房押金。

第五章使用与退出

第十一条  退还人才公寓时,区城改办要对租住房屋进行验收,若入住人才无任何违约及赔偿行为,租房押金全额退回,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才公寓构造。确需装修的,须报区城改办批准。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在租住期限内,租住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租住资格,并限期一个月内搬离:

(一)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在十堰城区已购住房的;

(二)调离本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经开区内重新就业地或在区内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发生违反租赁合同或其他违约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十堰经开区人才公寓申领工作规则

附件1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人才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申领人


   


(1寸免冠照)

出生日期

   


籍贯


出生地


国籍(户籍所在地)


政治面貌


身份证(护照)号


联系电话


学历学位

(全日制)


毕业时间、院校及专业


境内外学习、生活、工作经历

*年*月*年*日在*地学习(生活、工作),可附件 说明

现工作单位


入职时间


岗位名称


是否急需紧缺岗

□是 □否

单位类型 (□内划“√”)

□省部属在区国有企业                 □区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区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区属国有企业

□纳税地在区本级的非公企业(□高新企业   R规上企业   □其他企业)

□社会组织

□其他          

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无固定期限       □创业人员

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是  缴纳地:            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否

主要工作业绩

                     请附件 说明    

申请房型

□大户型整套 □小户型整套 □大户型单间 □小户型单间

社保卡信息

社保卡号:

用人单位

承诺

本单位对人才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本单位人才公寓承租人在居住人才公寓期间承担管理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行业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该同志符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条件,且以上情况真实、有效,同意   同志申请经开区人才公寓   户型间。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区建设局

审核意见

经房查审核,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区人社中心意见

经社保审核,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区党群工作部意见

经公示审定,该申请人符合申报区人才公寓条件,同意       同志入住。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表中涉及□处,请在对应位置内划“√”

附件2

十堰经开区人才公寓申领工作规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强区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实力在经开”的使命担当,营造宜居宜业良好环境,吸引更多人才来经开区就业创业,结合经开区实际,高效推进全区人才公寓申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申请

1.一般申请人。申请人如实填写《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一事一议”申请人。因工作特殊需要引进人才在申请人才公寓时需如实填写《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一般应由用人单位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认定

1.一般申请人。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报行业主管单位统一交区建设局、区人社中心复核,对申请人房产情况、社保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后交区党群工作部进行人才分类及汇总。

2.“一事一议”申请人。行业主管单位整理申请人才公寓人员的相关材料,通过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房型、套数、费用来源情况。(原则上已享受“一事一议”的单位不再接受该单位个人人才公寓申请,招商引资企业按“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三、公示

区党群工作部认定人员名单在经开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党群工作部予以认定。

四、入住

经区党群工作部认定后,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区城改办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一事一议”申请人按照“一事一议”相关依据到区城改办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