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街道赋权承接 工作方案》等五个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jjkfq/2020-1274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党政办
发文字号
十开办发〔2020〕2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15:10: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部、委、办、局,白浪街办: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街道赋权承接工作方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延伸派驻机构实施办法》、《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部门双向派单机制实施办法》、《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延伸派驻机构下放街道工作方案》等五个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已经区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30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街道赋权承接

工 作 方 案

根据《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0〕10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十发〔2020〕11号)有关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认领赋权事项。街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承接能力,主动认领赋权事项,列入街道履职清单中,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签订赋权协议。根据确定赋权放权情况,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于2020年12月底前同街道办事处签订赋权责任书,明确承接事项、行使范围和权责关系等内容。

三、保障赋权承接到位。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街道赋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政策法规解读、业务办理、网络技术支持、操作流程等培训,指导编制办事指南和审查细则等工作,加强对赋权事项运行的监管,确保赋权事项顺利移交、有序衔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应由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得转移给街道承担。

四、强化街道平台建设。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场所、设备等保障,提升业务承接能力。按照深化“一网、一门、一次”政务服务改革有关要求,加强综合窗口设置,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模式,推进“一窗受理、一事联办”,努力实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五、完善组织保障措施。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放权赋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强化宣传引导,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改革共识。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工作协同,开发区组织人事部会同司法分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适时对街道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提请相关部门问责。

附件:推进街道赋权承接工作协议

  

附件

推进街道赋权承接工作协议

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XX单位

承接地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动街道赋权工作,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现签订赋权承接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行使范围

白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

二、赋权承接事项

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的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应领尽领的原则,承接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其他等各××项。具体赋权事项见附件。

三、责任分工

(一)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责任

1. 指导街道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为街道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流程图、表格、文本等;

2. 监督街道在赋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对街道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审批服务执法行为,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并视情节提请开发区管委会予以纠正。

(二)街道责任

1. 主动接受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赋权工作的要求承接审批服务执法权限;

2. 街道不得再将承接的权限赋予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3. 街道超越赋权权限或违法的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街道自行承担。

四、其他

本赋权承接责任书一式六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并送区组织人事部、区司法分局、行政审批局。

    附件:赋权承接事项明细表

开发区××部门(盖章)            街道办事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赋权承接事项明细表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职责边界

备注

大项

子项

1

















2







3







……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延伸

派驻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延伸派驻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形成条块工作合力,确保街道权责一致、运转协调,根据《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0〕10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十发〔2020〕11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延伸派驻机构要按照“面向基层、面向服务、面向群众”的要求,将资源、服务和管理下移街道,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便捷的服务。

第二条延伸派驻机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工作接受派出部门指导,其他工作一律由街道统一指挥协调。

第三条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上转入所在街道党(团)组织,如派驻机构建立党(团)组织的,受所在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四条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考勤由街道统一管理,病假事假3天以内经派驻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后,由街道负责审批;超过3天的街道审批后,向派出单位备案。派出单位集中组织派驻人员开会、学习、活动的,应同时向街道备案。

第五条对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调整,作出决定前,应书面征得所在街道党工委同意。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派驻机构负责人,街道党工委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派出部门提出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或派出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街道党工委反馈调查结果。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或派出部门要配足配强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一般工作人员的调整配备,应事先征得街道党工委同意。派驻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被抽调和借用,确需抽调和借用的,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派驻机构的工作目标考核由街道负责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履行属地职责和群众满意度情况等,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可以征求派出部门意见。

第八条派驻机构履行属地职责情况包括完成属地年度目标责任情况、参与重点工作情况、服从街道统一指挥协调情况等,考核模式参照街道对机关内设科室或村(社区)的考核;群众满意度测评由村(社区)工作人员、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对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处置问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进行民主测评。

第九条延伸派驻机构的考核结果由所在街道汇总决定,书面函告派出单位。

第十条延伸派驻机构年度考核未获得优秀等次的,其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评先表优、晋升职级应事先征得所在街道同意。

第十一条延伸派驻机构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延伸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同等享受针对街道干部的各项关爱政策。

第十二条对延伸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职级晋升、提拔重用均应到属地街道进行延伸考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0〕10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法明确街道办事处执法主体地位。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街道(乡镇)通用权责清单》《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建立街道行政执法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街道行政执法目录,以自己的名义相对集中行使目录内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街道综合执法中心负责街道综合执法具体工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统一指挥管理调度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共同做好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在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监督下开展执法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源头、过程和结果等关键环节入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内的违法行为,做好行政执法检查记录。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告知或移送:

(一)发现应当由对方查处的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立案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三)其他需要移交或者告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案件移送应以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驻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移送行政执法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

(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实施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需要移送的材料。

一份《案件移送函》只能记载一个案件。《案件移送函》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需移交材料及目录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案件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完毕;情况紧急的,在发现违法行为案件线索之时24小时内完成移送。

第十五条受移送单位应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移送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相关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并在结案或依法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移送单位书面回复处理结果。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案件材料接收单位应将案件依法移送有权处理部门,不得直接退回原移送单位,并将移送情况书面回复原移送单位。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与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因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或移送发生争议,以及街道办事处查处行政区域接壤地区流动性的违法行为发生管辖争议,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工作接受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全面监督。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工作纳入全区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移送或者接收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街道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街道、部门双向派单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0〕10号)、《中共十堰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十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为增强街道治理效能,建立街道、部门双向派单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部门、驻区单位与街道要建立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厘清职责边界,确保双向派单事项的准确性。区直部门、驻区单位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派给街道办理。

第三条 以开发区OA办公系统为基础,建立“街呼区应、区呼街应,双向派单、协同联动”工作平台,街道、部门均通过OA办公系统派单。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驻区单位、街道对社区干部(志愿者、网格员)收集的问题,综合执法街面巡察问题,以及电话投诉、信访接待、走访搜集等多途径收集问题线索,精心梳理和甄别,对确需派单事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应急单、常规单、重点单等,填写派单事项表,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予以派单。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驻区单位、街道接单后,对应急单,要求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限时办结;对常规单,要求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办理,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对一时难以办理的重点单,上报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统一协调办理,做到“事不完、不销单”。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部门、驻区单位、街道对接单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OA办公系统、电话等反馈给派单单位。

第七条  派单单位建立派单事项办理情况评价台账,对每一派单事项予以评价,对接单单位不“响应”、迟“响应”或“响应”不作为的,及时反馈区党政办公室,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并作为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年度考核部门和街道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延伸派驻机构下放街道

工 作 方 案

为深入推进区直部门延伸派驻机构下放街道工作,根据《关于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0〕10号)、《中共十堰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十发〔2020〕11号)精神,制定区直部门延伸派驻机构下放街道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依法下放、应放尽放、宜放尽放编随事走、人随编走、费随人走的原则,下放延伸派驻机构、转隶人员,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钱随事转,使基层有人有物有权,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下放、应放尽放、宜放尽放”原则。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和组织人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改革任务稳步有序、压茬推进,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改革有关精神,科学制定转隶方案,集体研究决定,从严审核把关,确保转隶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转、费随事转”原则。凡明确下放的派驻延伸机构和职能职责,编制、人员、经费等同步划转街道,确保基层有人有物有权,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三、工作任务

(一)划转机构职责(2020年10月中旬前)。区组织人事部负责将已确定下放的白浪街道办事处水利管理站的职责,以及综合执法局、财政所(农村经营管理站)的部分职责等划入白浪街道和所属的3个事业单位。

(二)划转人员编制(2020年10月下旬前)区组织人事部将严格按照经上级党委批复的《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编制划转数目,向开发区党委提出街道划转编制建议,经区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编办进行人员编制划转。

(三)办理人员转隶(2020年11月中旬前)。转隶工作在区党委领导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划转人员名单。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在充分沟通酝酿、综合分析基础上,初步锁定转隶人员,并填写《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XX局拟划转人员名单》(附件1)。区组织人事部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白浪街道,集中沟通人员转隶初步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人员转隶送审方案,经区党委、管委会审定后,报市委编办审批,正式锁定人员转隶名单。市委编办将拟转隶人员提请市委编委会审议同意后,由市委编办向街道和区管委会印发转隶通知。

2.完成人员转隶。划入部门和划出部门收到转隶通知后,及时衔接转隶交接事宜,干部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区组织人事部指导监督白浪街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编制人员划转工作中的人事关系甄别、人事档案移交和人事关系转接工作。

3.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人员转隶之后,以转隶后所在部门为主体,及时办理人员编制、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转移。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成立后,区组织人事部指导督促街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及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组织实施人员岗位聘用工作。

(四)划转经费资产(2020年11月下旬前)。区财政局按照“费随事转、事费配套、资产随人走”原则,会同下放的延伸派驻机构主管部门对下放机构的资产进行清查,建立台账,进行锁定,划入驻地街道。对下放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有关经费从人员转隶文件下发之日起,从原主管部门划入街道,确保体制改革后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担当。开发区管委会延伸派驻机构下放是深化街道改革工作中一项重点工作、难点工作,关乎改革稳定大局。承担街道改革任务的单位和涉及改革的单位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党委要求上来,强化政治担当,有组织、有纪律、有步骤地推进延伸派驻机构下放工作

(二)凝聚工作合力。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下放延伸派驻机构的部门党支部要做深做细下放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下放人员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区组织人事部、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强化配套政策制定,为下放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街道党工委要抓实抓细承接工作。通过分工协作,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在2020年11月底将机构、职责、人员、经费、资产等划转到位。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筑牢机构改革的纪律防线,为延伸派驻机构下放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附件:1.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下放人员转隶情况一览表

2.xx单位拟划转人员名册

   

附件1

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下放人员转隶情况一览表

序号

划转单位

划转编制数

转隶人数

1

财政所(农村经营管理站)

2

1

2

白浪街办水利管理站

5

1

3

综合执法局

5

5


附件2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XX拟划转人员名单

呈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使

编制性质

是否公务员(参公)登记

职务层次

从事本岗位

工作起始时间

拟转隶

备注



















































说明:1、使用编制性质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

2、职务层次填写要求:实职填写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位据实填写。

3、现所在科室和从事本岗位工作起始时间以任职(定岗)文件为准,时间按×××××月的格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