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事主体登记 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等商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jjkfq/2021-4469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管委会
发文字号
十开管发〔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9日 14:43:18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部、委、办、局,白浪街道,驻区各单位: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6月18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相适应的商事主体登记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商事主体(内资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即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能化,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实行行政确认。

第四条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权限范围内的商事主体登记工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事主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依法确认、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真实、完整和准确申报的义务,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经登记确认的商事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确认登记事项

第七条  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实行告知承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情形进行计算机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申请人可能与拟申请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单和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

对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计算机自动比对的名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不予登记。

第八条  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商事主体住所应当满足《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住所的要求。除涉及《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禁止使用承诺制的经营事项外,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无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

第九条  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进一步完善经营范围规范化词典库和经营范围自主申报辅助查询服务系统,申请人可在线自主勾选经营范围,自主选定经营范围。登记机关不再对商事主体自主勾选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

第三章 确认登记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登记机关利用现有信息技术等手段核验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的,除以下情形外,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智慧审批:

(一)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

(二)相关部门抄告,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

(三)第三人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

因民事纠纷引发商事主体登记确认结果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自助终端手机端小程序等完成一表填报后,选择全程电子化登记,使用手机进行实名认证完成电子签名并在线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签发电子营业执照或依申请人申请打印纸质版营业执照。申请人可选择自助打印或者免费邮寄执照,切实减少企业跑动次数,实现全程“零见面”办理。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全面优化窗口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完善商事主体登记确认相关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为申请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及时更新章程、决议等示范样本,切实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完善线下“一窗通”服务专区,实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税务发票、公章等“一窗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机关”)负责承担属地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针对商事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结合实际,可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商事主体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商事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结合开发区实际加强对各类登记事项的检查力度。以“湖北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等平台为载体,强化登记机关与监管机关间协同配合,做好监管数据的归集、整合和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失信情形和列入程序,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实施审慎包容的信用监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商事主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随机抽取商事主体和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管需要,对特定领域、行业、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报道的线索等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事主体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发现所查处的案件、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收部门对移送的案件或者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对行政确认登记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管。登记机关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登记质量检查制度,对商事主体申请材料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人工审查通过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未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纠正和汇总通报,以利于提高登记水平,提升整体登记质量。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申报登记行政确认的商事主体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第五章  撤销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国家政策相违背或存在歧义的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等予以事后纠正。申请人需承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因提交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申报时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确认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撤销登记。登记机关将申请人行政确认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供社会公众、相关政府部门查询。

第二十一条  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商事登记的,被侵权人可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监管机关投诉或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

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商事主体登记的社会公众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登记机关与监管机关应积极应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撤销登记工作。

被冒用人本人反映被冒名登记情况的,登记机关及时做好记录,并将商事主体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监管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登记机关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监管机关应当协助登记机关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商事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商事主体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监管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或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并依法公示商事主体名称、成立日期、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登记机关等基本信息。并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登记机关在两年内不再接受提交人作为申请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的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  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登记机关和监管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工作中已尽力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商事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推进商事主体注册由行政许可转变为行政确认。登记机关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利用智慧审批终端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智能审查,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即时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实行行政确认。

二、试点范围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商事主体(内资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及相关管理活动,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信用承诺原则。申请人以个人信用背书为基础,自觉落实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坚定履行真实、完整和准确申报的义务,签署信用承诺电子书,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法确认原则。申报人网上一表填报,一个流程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化核查、电子化签名,即时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

(三)联合监管原则。探索建立商事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强化登记机关与监管机关间协同配合,加强事中信用监管,实施事后联合惩戒,联动开展监管数据的归集、整合和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四)便捷高效原则。搭建十堰经开区商事主体全生命周期“一链通”审批服务平台,线上平台部署到电脑端、自助端、手机端,线下专窗提供专人代办帮办导办服务。提供24小时线上企业开办登记服务,全程“零跑腿”。

四、主要任务

(一)登记环节:行政许可变行政确认

牵头部门:区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登录“十堰经开区商事主体全生命周期“一链通”审批服务平台”,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由系统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告知相关法律风险,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申请人签署风险告知电子书后,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对名称进行人工审查。

2、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申请人在规范的经营范围库中自主勾选与申报的企业名称相一致的经营范围,区行政审批局不再对其自主勾选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则无法自主勾选。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需签署诚信电子承诺书,在取得相关许可证(批文)后,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登记。申请人可按照《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诚实填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签署电子承诺书并承诺该注册地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即可完成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无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系统自动进行不动产信息核验环节。

4、商事主体登记智慧化审批。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等相关政策和要求,划定商事主体登记智慧审批适用范围,实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慧化、办理结果抽查化”办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商事主体,智慧审核并即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事主体,自动退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环节,业务推送至人工审核审批。对通过商事主体确认制登记的新办企业,由系统自动二次智慧核验分析,并推送可疑风险业务至人工抽查核验。

5、商事主体登记一体化办理。推行商事主体确认制登记“一事联办”。运用信息化技术,打通相关数据接口,共享有关政务数据,落实关键数据核验,扁平化办理工商注册、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参保登记等多个环节业务,探索实现企业开办“110目标”。即1流程办理(5个环节并联办理)、1小时办结、0费用(免费送公章和税务Ukey)。

(二)监管环节: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相结合

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金融部门、区人社中心

1、完善事中信用监管。建立完善针对商事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结合实际,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商事主体信用评价,建立企业开办失信人员数据库。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商事主体,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

2、加强事后联合惩戒。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失信情形和列入程序,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推行信用惩戒制度。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的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其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进行严格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提交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三)退出环节:规范化和程序化撤销登记

牵头部门:区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金融部门、区人社中心、白浪法庭

1、依法开展撤销工作。申请人需承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因提交虚假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申报时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确认登记的,经过监管机关调查确认后,由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撤销登记。

2、及时公示调查结果。区行政审批局将商事主体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有其他相关纠纷及争议情况的,监管机关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3、坚持审慎撤销原则。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区行政审批局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安、税务、金融、人社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其他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4、规范撤销登记流程。区行政审批局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在登记注册系统标注作出撤销决定的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并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区行政审批局或其上级登记机关认定撤销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商事主体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攻坚阶段。明确时间表、任务图,积极推进改革。制定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相关试点工作方案,配套起草和完善登记环节、监管环节、退出环节的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全面推进阶段。搭建有关信息化支撑系统平台,落实相关硬件基础设施,试点推行商事主体确认登记制度,对推进阶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指导。

(三)总结提升阶段。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领导小组,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行政审批的主要领导为组长,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日常改革工作。

(二)加强技术保障。争取上级信息技术部门的指导与支持,加强本单位技术力量,主动引进第三方技术团队,合理规划有关系统建设需求,提高对业务部门的系统保障和维护效能,确保系统平台的稳定、高效运行。

(三)实行容错免责。提前在纪检部门备案,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处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多形式多途径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工作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最大程度满足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需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服务优化。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经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深化“证照分离”,实现“一证准营”,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以市场主体为中心,以企业(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集成“一业一证”所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能整则整、能减则减的原则,再造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审批事项。

(二)放管结合原则。持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度。全面建立与行业综合许可相适应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厘清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风险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三)依法实施原则。“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现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具体许可范围以法定许可事项细项为准,因实施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由事项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四)规范统一原则。推行行业综合许可“一业一证”改革,原则上要做到行业分类、事项名称、业务流程、操作规范、服务指南、核查标准、办理平台,制证版式、赋码规则等统一。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试点范围。聚焦市场准入多头审批、市场主体关注度高、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行业,实施行业综合许可“一业一证”改革。首批选取3类行业形成《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事项清单》。

(二)梳理许可事项。对首批实施行业综合许可“一业一证”改革涉及到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链条标准化梳理,分行业形成行业综合许可标准化操作手册和办事指南,并通过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集成业务办理。针对试点行业,开发十堰经开区商事主体全生命周期“一链通”审批服务平台,搭建行业综合许可“前端受理、并联审批、规范出证、电子证照”四大功能模块,实现线上线下双渠道办理。

(四)总结推广成果。总结推广行业综合许可“一业一证”改革经验,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扩大综合许可“一证化”的行业范围。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

1、梳理准入条件,实行“一单告知”。在不改变各部门规定的准入许可条件的前提下,分行业梳理一张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线上通过 “递进式”问答等形式,实施智能导引、精准告知;线下制定统一的材料规范和文书样本,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和企业,实现原先“一证一次告知”为“一事一次告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有关部门)

2、整合申请材料,实行“一表申请”。针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多项许可的情况,推动“多表申请”向“一表申请”升级,实现共享数据自行复用、个性信息自主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通过整合“一件事”所需申请材料,实现办事群众和企业一次性提交“一张表”即可完成申报环节。(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有关部门)

3、优化受理流程,实行“一窗受理”。推动企业群众办事从“找部门”到“找政府”转变。线上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增设经开区“一业一证”专栏,实现“一网通办”;线下在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一业一证”综合窗口,提供业务指导、帮办代办等服务,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牵头单位: 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有关部门)

4、加强审批联动,实行“一次踏勘”。对行业综合许可中涉及现场核查环节的,由牵头部门整合现场踏勘工作,合理设计勘查方案,协调部门联合勘查,做到多个事项一次勘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 区文教卫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5、再造审批程序,实行“一并审批”。根据“一业一证”事项办理的法定逻辑梳理串、并联关系,设计详实可行的审批路径,合并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事项办结后,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推送审批信息,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行业综合许可证中涉及的单项行政许可发生变更、注销、撤销、暂扣或吊销时,由相关业务审批部门同步更新许可信息,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变更或者删除该行业综合许可证上加载的相应行政许可电子信息,并视情形作出收回、更换纸质证等相应处理。(牵头单位: 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教卫局等)

6、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明确“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载明所属行业类别、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及许可项目等信息,并加载集成具体行政许可内容的电子证照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可通过手机扫码查询。相关行政许可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发放或通过公示平台自行查询打印。(牵头单位: 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有关部门)

7、加强改革支持,实现“一证互认”。明确经开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范围内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在全区有效,各级、各部门对颁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市场主体只需在经营场所规范公示“行业综合许可证”, 即视为符合各监管部门的亮证要求。(牵头单位:区党政办,配合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等)

(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1、推行行业综合监管。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行业,由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审批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理顺监管职责,强化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协作,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各负其责、协同高效的“一业一证”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文教卫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2、推行“互联网+监管”。探索建设“一业一证”行业综合监管场景,将“一业一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分类监管,实现监管维度更全面、治理主体更多元、问题发现更智能,打造“主动发现、智能预警、主动派单、管理闭环”的智能监管模式。创新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模式,实现 “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目标,切实减少部门检查抽查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干扰。(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文教卫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3、用好年报公示制度。梳理市场主体需填报的行业经营信息,市场主体将“一业一证”所包含的许可信息如实列入年报公示信息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持续监督。通过强化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法人诚信、社会监督,扭转政府监管“单打独斗”局面,推动形成“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社会化协同监管格局。(牵头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 区有关部门)

(三)大力深化改革创新

1、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根据试点改革范围,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各有关业务审批部门配合,共同梳理形成“一业一证”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对适用告知承诺的,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内容,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牵头单位: 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教卫局等)

2、探索智能审批模式。在首批试点行业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范围,梳理出一批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高,无现场勘查环节的事项,并形成“智能审批”事项清单。通过申请材料结构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审查规则指标化、数据比对自动化,探索打造“一业一证”智能审批模式。(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有关部门)

3、推广改革试点经验。总结评估 “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根据改革的实际成效,推广“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协调和推动事权下放,持续扩大实施的试点行业范围。(牵头单位: 区党政办,配合单位:区有关部门)

(四)做好改革实施保障

1、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共用。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的行业,梳理政务信息需求清单,包括市场主体的电子证照、年报、许可、处罚、信用等,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共享有关政务信息。(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等)

2、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对试点改革中核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纳入省、市电子证照库,并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行业综合许可证与其包含的单项行政许可“电子证照”的相互关联和共享查询。实现行业综合许可证信息的扫码公示和市场主体的电子亮证应用,为持有经开区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出区经营、上网经营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有关部门)

3、健全完善“好差评”机制。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好差评” 制度和管理体系,对行业综合许可的审批服务全面开展“好差评”。让市场主体对行业指引、条件告知、审核程序、服务质量等各方面进行“找茬”,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区有关部门)

4、强化法治保障。司法部门大力支持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改革过程中的法律保障。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推动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固化改革成果。(牵头单位:区司法分局,配合单位:区有关部门)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一业一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区党政办、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建立良好机制。建立改革试点内容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动态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及时纳入试点,使改革惠及更多行业的市场主体。对依据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取消许可的事项,不再实行试点,形成持续迭代、良性循环的改革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总结。要充分发挥“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主战场作用,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调整优化改革措施。要定期总结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减跑动、优化政务服务等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研究提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具体建议。

附件: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业一证”改革试点事项

清单

附件: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度,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让有市场退出需求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提高市场退出效率,降低市场退出成本,优化社会资源利用效能,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二、试点范围

划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个体户除外)。以上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同时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改革内容

(一)实行简易注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注销的有关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搭建企业简易注销信息化支撑系统,制定统一的登记流程、统一的审查规则、统一的申请材料。

(二)优化注销流程。优化企业简易注销流程,缩短办理期限,将20日公示期满才能申请注销,转变为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即可提交注销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需要注销核准通知书的,可申请由登记机关免费邮寄送达,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缩减申请材料。将企业简易注销申请材料中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三项资料,共享整合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一项资料。线上申请时,只需在十堰经开区商事服务“一链通”平台线上提交申请,全程电子化填报、电子化签证,智慧化审核,实现企业注销公示、执照作废与注销登记“一链式”办理。线下申请时,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对申请回收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采取上门取照、邮寄到付的方式收取执照,对公章遗失的企业免于补刻公章,只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全体股东(出资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即可。

(四)强化协同监管。推进“一事联办”集约服务,制作《简易注销一事联办告知书》,实现工商注销和社保注销并联办理,同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同步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简易注销业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风险共控”。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启动信用联合惩戒。

(五)建立容错机制。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外,对因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的,允许企业在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允许企业在补正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积极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法院、人社、税务、商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措施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加强改革保障。制定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标准化材料。加强财政保障,搭建配套支撑信息化平台及网络运行环境。围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培训,切实提高相关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