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辖区企业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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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
发文单位
区党政办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09日 17:25:00
效力状态
有效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务工就业人员的影响,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稳就业促发展惠民政策的同时,现就鼓励各类人才、务工人员就地就近到十堰经开区企业就业,提出以下支持意见:

一、对企业新增员工给予一次性补助

凡在疫情期间(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与辖区工业企业新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人事部门认可的劳动关系的员工,开发区按高级工5000元/人、中级工2000元/人、初级工1000元/人、普工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落实企业老员工待岗期间待遇

对辖区工业企业复工后按时返岗的老员工,在疫情防控待岗期间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区财政予以补助。

三、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鼓励十堰市内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到开发区就业,按照本科1万元/人(原二级学院毕业生5000元/人)、大专生(含高职)3000元/人、中专生(含技校)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重点企业员工给予成本价购房激励

对在开发区重点工业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骨干员工(特别优秀者可缩短至三年),享受与开发区本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和医疗资源,可优先办理户籍转入,在开发区无固定房产的,允许按成本价在指定楼盘购买商品房一套。

五、实行体检和中药预防补助

凡疫情期间上岗的辖区企业员工一律统一组织体检和中药预防,由开发区指定医疗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服务和补贴,员工住宿由企业或政府免费提供,实行全封闭管理。

六、申领条件和程序

补助对象原则上为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具体企业名单由区经发局和高新局报管委会确定。就业情况以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证为准,由区人社中心负责审核。

用人单位对员工信息负责,并负责相关补助或奖励的统一申报、统一发放、统一管理。若员工未满一年以上服务期或虚报冒领及有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由申报企业负责收回所发放补贴,并视情况对所在企业和当事员工纳入不诚信名单管理。具体申请程序由区人社中心会同区经发局另行制定。

联系人:林芳0719-8319060  13971906889

附件:十堰经开区人社中心二维码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