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jjkfq/2021-14023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23日 14:47:00
发布机构
区党政办
文号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白浪街办: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努力提高开发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的力量,发挥街办、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研究,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一个或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街办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街办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实际情况制订。街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党政办(应急办)备案。

  4.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成立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管委会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对区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4.协调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指导建立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5.当突发事件超出开发区处置能力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在市政府指导下对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二)办事机构

区党政办(应急办)是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承担党委、管委会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

  2.负责办理向党委、管委会领导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党委、管委会与区直部门、街办、企事业单位的联络畅通;

  3.牵头党委、管委会领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协调工作,督促落实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的落实;

  4.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5.承办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事项。

(三)工作机构

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成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承担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白浪街办机构

白浪街办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负责对辖区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其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制定。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系统。各有关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区党政办(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2.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Ⅳ级预警由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Ⅲ级预警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发布,Ⅱ级及以上预警由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

  (3)预警通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电视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党政办(应急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办及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2)报告时限和程序: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或街办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报区党政办(应急办);对较大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向区党政办(应急办)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上报到市政府应急办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党政办(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管委会领导的批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街办,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或街办应在向区党政办(应急办)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实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区党政办(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

  (1)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报省政府应急办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和Ⅱ级响应(重大突发事件)。

  (2)属于较大突发事件的,应2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较大突发事件)。

  (3)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及时报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区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一般突发事件)。

  5.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党政办(应急办)协调管委会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管委会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担任指挥,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管委会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担任执行指挥,具体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区党政办(应急办)及时与市政府应急办沟通协调,必要时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担任总指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派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应急联动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和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党政办(应急办),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7.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已得到控制,重大险情已经解除,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因素基本消除,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无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处置建议,报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做出应急结束决定。

  (3)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安排好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补助或支持。

  2.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并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组织实施救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2)被确定为接受救灾捐赠的部门应及时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踊跃捐赠。

  (3)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4)对捐赠款物,要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迅速发放到受害人员或家属,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调查与总结

  (1)调查。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单位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总结。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于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2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党政办(应急办)。

四、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