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现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6月第七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3日,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杨德云)销售的“黄骨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5年6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30048429381。2025年6月30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30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了解当事人经营情况,告诫当事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经营来源不明、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整改,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4元;
2.罚款1000元;
两项合计1234元。
特此通告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