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现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6月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3日,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龚继兵)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5年6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BJ25420300484239363。2025年7月7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2025年7月7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了解当事人经营情况,告诫当事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经营来源不明、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芹菜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无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相关案件线索依法另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