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对辖区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大部分餐饮单位对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台账、使用记录有完整的记录台账,并有专人专间进行保管和储存。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十堰经济开发区嘉福贝甜烘焙坊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和台账。
二、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违法行为。
三、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向当事人做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市监当罚〔2025〕6005号)。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