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开区发布关于规范肉制品加工经营行为的提醒函

索引号
jjkfq/2025-1027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19:27:53
发布机构
经开区政务服务局
文号

各餐饮服务者、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生猪、牛、羊、鸡等牲畜家禽肉类产品作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食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肉类销售、肉制品加工经营行为,保障肉类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可能携带病原体、残留有害物质,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二、动物屠宰后,经动物检疫、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须具有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屠宰场提供的《肉制品检疫合格证》。对进口肉类产品要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餐饮服务、肉类销售、肉制品加工在采购和使用生猪、牛、羊、鸡等牲畜家禽肉类产品时,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文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制品检疫合格证》。 

四、对于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肉类销售户,以及采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的餐饮户、肉制品加工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请各餐饮经营者、肉类销售者、肉制品加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拒绝销售或采购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产品。保障消费者健康。

最后,诚邀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检举、揭发食品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15。

2025年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正在持续进行中,欢迎点击下图二维码积极参与,您的意见将帮助我们更科学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