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十七类食品共137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33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32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3批次,水产制品11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糕点24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5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酒类3批次、粮食加工品11批次、肉制品5批次、乳制品10批次、蔬菜制品7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2批次、速冻食品1批次、水果制品2批次、糖果制品2批次、饮料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1.茅箭区彭胖渔头泡饭餐饮店使用的方盘,大肠菌群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十堰经济开发区星晨幼儿园使用的碗和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3.茅箭区朱正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小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核查处置情况。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不合格产品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风险解析
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不合格)
3.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合格)
附件:1.风险解析.doc
附件: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不合格).xls
附件:3.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合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