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十三类食品共129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59批次,其中不合格3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调味品2批次、豆制品2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糕点9批次、酒类13批次、粮食加工品6批次、肉制品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0批次、蔬菜制品12批次、饮料1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1.十堰经济开发区甲天下烧鸡公使用盘和杯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项目不合格;2.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龙人幼儿园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项目不合格;以上检验机构均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核查处置情况。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不合格产品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风险解析
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不合格)
3.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合格)
附件:1-风险解析.doc
附件: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xls
附件:3-食品安全抽检信息.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