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十四类食品共120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7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53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10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13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蛋制品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调味品4批次、豆制品3批次、罐头3批次、粮食加工品5批次、肉制品3批次、乳制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饮料17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1.十堰经济开发区米甜圈小吃店使用的煎炸油,极性组分检验项目不合格;2.张湾区张湾大市场随缘茶行销售的干土豆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项目不合格;3.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赵敏粮油副食销售部销售的古襄陽大曲(浓香型白酒),酒精度检验项目不合格。以上3批次检验机构均为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核查处置情况。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不合格产品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
附件: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