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

索引号
-2019-000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17:20:0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近期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及餐饮具7类共30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批次,无不合格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18)、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50 号)。

  (二)检验项目:1、猪肉检验项目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氯霉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诺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2、鸡蛋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诺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氯霉素、氟苯尼考、氟虫腈(以氟虫腈、氟甲腈、氟虫腈砜、氟虫腈亚砜之和计);3、鸡肉检验项目包括氯霉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诺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沙拉沙星。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二)检验项目:1、煎炸油检验项目包括酸价(KOH),极性组分;2、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包括酸价(KOH)、铅(以Pb计)、溶剂残留量、总砷(以As计)、过氧化值、苯并(a)芘。

  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二)检验项目:淀粉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四、糕点

  (一)抽检依据是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

  (二)检验项目:1、糕点产品检验项目包括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铅(以Pb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霉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五、豆制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二)检验项目:1、非发酵性豆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

  六、餐饮食品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 第1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

  (二)检验项目:1、辣椒油检验项目包括铅、总砷、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氧乙酸及其钠盐。

  七、餐具

  (一)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5750.11-2006)。

  (二)检验项目:1、碗检验项目包括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游离氯;2、勺子检验项目包括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游离氯。

  附件2

  本次抽检检出合格的食品种类包括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等。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重金属、微生物等指标。

  合格产品信息见附表。

  附表: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