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局 关于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jjkfq/2020-14202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1日 14:35:44
发布机构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卫局
文号
十开教发〔2020〕34号

为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行为,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开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幼儿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1]20号)、《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鄂教基[2012]11号)、《幼儿园工作规程》(2015年12月14日教育部令第39号)、《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订)、《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所有学前教育等托幼机构,下称幼儿园。 

一、办园基本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幼儿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区文教卫局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1. 园舍设施

1)选址布局:幼儿园有独立的园舍,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20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园舍布局合理,科学实用,通风、采光良好,园舍房屋产权须明确,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房屋建筑安全和消防设施安全符合标准;

2)禁止在二层(包括二层,门市房楼上的除外)以上的居民楼内设置幼儿园;

3)有独立的班级活动空间且使用面积在90以上(含活动室、寝室、盥洗间、厕所、贮藏室);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则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4

4)有规模适宜的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食品仓库、消毒间、炊事员(食堂工作人员)更衣室、烧火间(煤气房)等。

5)有面积与办园规模相适宜的保健室,有条件的分设隔离室。

6)有园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财会室、传达室等。

7)每层楼有独立的成人卫生间。

8)具有多功能活动室和图书室。

9)其他专用活动室3种及以上。

10)有会议室、教具资料室、储藏室、档案室、计算机室等。

11)占地面积:幼儿人均12及以上(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下同)。

12)建筑面积:幼儿人均9及以上。

13)户外活动面积,幼儿人均2及以上。

14)绿化美化:绿化面积占全园总面积的30%以上,有四季特征的花草树木。建有水池、沙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2. 保教设施

1)班级配有键盘乐器、电视机、影碟机、收录机、书写板,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每个幼儿应有独立床位和床上用,做到一人一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橱柜、图书架、杯柜、毛巾架、饮水设备等。

2)各班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图书、玩具材料、自制玩教具等,且种类及数量充足、安全卫生。

3)班级配有防寒、防暑及消毒设备,有便于幼儿自由使用的流水洗手设施和流水冲洗的幼儿专用蹲式厕所。幼儿每人一巾一杯,并有备用的换洗毛巾。

4)保健室设置符合卫生要求,配有常规体检设备、消毒设备和非处方药品等。厨房配有餐具消毒设备和冰箱(柜)等必须的炊事设备。

5)全园有适合幼儿阅读的不少于10个种类的图书,生均3册以上,并经常更新。全园教学参考资料充足。

6)全园配备计算机、投影仪、照相机等现代化教育教学设备。

3. 保教人员

1)任职资格: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前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2)园长: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湖北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6个班以上的设正副园长各1人,10个班以上的设园长1人、副园长2人。

3)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累计半年以上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每班配备1-2人。

4)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保育职业培训;每班配备1人。

5)保健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医士和护士为中等卫生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一般配备1人,超过200名幼儿的增加1人。

6)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园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7)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3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

8)安保人员: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保安(有资质,年龄不超过55岁),在上放学期间必须有两名专职及兼职保安值守。其它安保小组人员可酌情安排。

9)幼儿园主办人、团长、教师和保教人员要主动接受各级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持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幼儿园不得聘用有犯罪前科、身体不健康,患有急、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病的教职工。

 4.班级班额

  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5. 教具玩具

1)体育活动器械:攀登架、平衡木、滑梯、跷跷板、钻圈或拱形门、体操垫、皮球、沙包、跳绳等。

2)角色游戏玩具:娃娃、木偶、小家俱、小炊具、各种小玩具、头饰玩具等。

3)结构游戏玩具:积木(小型、中型、大型)、结构玩具各种积塑插件、串珠等。

4)沙水教玩具:沙池、水池及配套玩具等。

5)科学启蒙玩具:小风车、陀螺、万花筒、放大镜、地球仪、磁铁块、计算器、钟表模型、量杯、天平、塑料彩棍、计算卡片、昆虫盒、水杯、挂图、幻灯片、寒暑计、温度计、地球仪、镜面教具,以及各种适合年龄特点的棋类等。

6)美工教具:剪刀、画笔、胶水、美工纸、颜料等工具和材料。

7)音乐教具:儿童打击乐器、鼓、铃、响板、沙锤、三角铁、双响筒等。

8)劳动工具:喷壶、儿童铁锨、小铲子、小锤子等。

9)幼儿园每年新增图书、教玩具占总数量的20%。

二、机构审批程序

(一)学前教育申办者向审批机关(区文教卫局)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筹设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填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办幼儿园筹设审批表》(附件一);

3、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学前教育审批机关在接到筹设申请及相关资料十个有效工作日内,对场地及相关建筑设施进行实地察看论证。初步审查具备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未经批复不得擅自建设。

(三)学前教育申办者按国家规定的办园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或改扩建),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建设(改扩建)任务完成后,申办单位向审批机关申请验收,并提交《开办申请报告、《十堰经济开发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附件二),同时附如下材料:

1)开发区环保分局(或第三方具备资质的机构):现场测定园舍及周边环境安全,并出具园舍环保合格意见书;

2)开发区住建部门(建设局、消防):现场实测园舍产权及园舍安全情况,并出具园舍产权证明和园舍安全鉴定意见书;实地检测房屋建筑及消防设施情况,并出具所占用园舍房屋建筑和装修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3)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并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4)开发区公安分局:现场实测园舍及园舍周边安全防护情况,并出具园舍和园舍周边安全防护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审批机关在接到《开办申请报告》一周内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并根据审核材料和考察情况,核定拟办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编班数量、师资配备等项目。审查合格后颁发《民办学校办园许可证》。

(五)主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区文教卫局接受其报备后,向社会公示,准予招生。

三、机构变更年审

取得开发区办园许可的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法人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应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初向开发区文教卫局办理注销或变更确认手续,提交以下资料:

办学许可证、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消防备案证、资产评估证明、校舍产权证(租赁合同)、房屋安全鉴定书、教职工信息统计表、校长(园长)教师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教职工聘用合同,教师资格证、保育员证复印件。

文教卫局收齐资料后,与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交警六大队、消防大队对办理注销或变更确认手续的幼儿园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无问题后方可办理手续。

四、机构评审年检

文教卫局于每年3月——5月对辖区内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合法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入下:

(一)依法办园。贯彻执行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及办学资质情况。

(二)办园条件。园舍条件、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及教玩具配备等情况。

(三)保育教育。保教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等情况。

(四)组织管理。幼儿园管理机构设置、章程制定与实施情况。

(五)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和资产使用等情况。

(六)办园行为。招生、办班、安全、卫生等管理,教职员工管理等情况。

年检完成后,其结果适用于文教卫局民办许可证年检及民政局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年检,举办人必须于5月前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登记材料到开发区文教卫局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开发区文教卫局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五、普惠性幼儿园认定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和《十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指导意见》(十教字〔2013〕71号)文件精神,加强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让更多中低收入的群体享受普惠性政策,开发区文教卫局对布局合理、资质合格、条件达标、行为规范、质量较高、收费合理的幼儿园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一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每年由区文教卫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请开发区审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标准实行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的分配比例及数额,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在园幼儿数量及幼儿园等级进行核算。

开发区文教卫局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机构监督管理

1.加强联合监管。开发区文教卫局是学前教育牵头主管部门,积极会同开发区市场监管、卫健、公安(交警、治安)、环保、住建、消防、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各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安全管理;建立并完善开发区幼儿园部门协作的管理机制,共同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对幼儿园联合检查,依法对检查结果做出公开、公正的处理,特别要对没有资质,违规开办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

2.提高保教质量。区文教卫局加强对各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管理工作,监督各幼儿园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组织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

3.强化督导评估。依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要求,开发区文教卫局开展对开发区幼儿园实施督导评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实现以评促建。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开发区文教卫局每年对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评估和年度目标考核,按照文教卫局幼儿园目标管理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办园水平等进行考评定级,促进开发区幼儿园办园行为和水平整改提升。落实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完善各种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4.完善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学前教育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对在检查、考核、督导评估中出现办园条件下滑或管理中存在食品卫生、交通安全、传染病情、卫生安全、师幼关系等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检,仍未达到标准的幼儿园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限内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组织领导。开发区文教卫局成立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前教育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幼儿园申办受理、幼儿园申办条件及资质审核,负责幼儿园变更或注销等确认手续、幼儿园年审,负责幼儿园保教和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幼儿园定级评估和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并按标准落实资金奖补工作,负责向市教育局报备。

区教育督导办负责对申办幼儿园的实地验收,核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资质和环保、房屋、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合格意见书;教育督导办负责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和幼儿园保教和安全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