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城罚决字(2022)第4002号

索引号
jjkfq/2022-19170
主题分类
其他;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25日 16:24:26
发布机构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文号
(十)城罚决字(2022)第4002号

当事人:湖北十堰宝驰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0年实施了在十堰经济开发区南山路6号进行建设建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湖北十堰宝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十堰经济开发区南山路6号进行建设建筑物总面积31557平方米(其中:车间4间,建筑面积26009平方米;办公楼2处,建筑面积4555平方米;附属用房7处,建筑面积993平方米),2015年建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证据一: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湖北十堰宝驰工贸有限公司违建事实的认定意见》,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线索;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事实和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根据调查,湖北十堰宝驰工贸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十堰经济开发区南山路6号进行建设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无异议。

2021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十)城罚先告字[2022]第4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十)城罚听告字[2022]第4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十堰经济开发区南山路6号进行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违法建筑物予以没收。

鉴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其违法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在十堰经济开发区南山路6号进行建设建筑物,总面积31557平方米(其中:车间4间,建筑面积26009平方米;办公楼2处,建筑面积4555平方米;附属用房7处,建筑面积993平方米),2015年建成,其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