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城执罚字[2020]第4001号

索引号
jjkfq/2020-1602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9日 09:37:02
发布机构
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文号
(十)城执罚字[2020]第4001号

当事人:杜燕飞   性别:男   身份证号:4203021982XXXXXX12  

住址:十堰市茅箭区茅箭路56号XX栋X单元X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XX96                     

杜燕飞:

经查明, 你在柯家一组(原钢材大市场)擅自堆放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佰元整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开发区支行     帐号:563860036079   地  址: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39号.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