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jjkfq/2021-2479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18日 09:11:04
发布机构
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十开城改领发[2017]1号

各部、委、办、局,白浪街办: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拆迁安置办法》已经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拆迁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和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凡是有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一律按产权证书面积予以认定。

2、户籍在本地或原户籍在本地、无产权手续且为“一户一基”(需由村组认定)的房屋,面积不足4 20㎡的,按实际面积认定;面积超出420㎡的,420㎡以内视同合法产权,超出420㎡的面积按“三违”治理相关政策认定。凡房屋高度最低处低于2.2米、改造楼顶增加的钢构或其他结构房屋不予认定为合法产权房屋。

3、对“一户多基”的按第二条意见只认定一处住房,其它房屋一律按“三违”治理政策执行。

4、对安置范围内户口的认定,按照自然分户原则,凡成家子女均可分户,但父母必须与一名子女计算一户。

5、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房屋和本村户口的,可自愿选择按面积置换或按人均40㎡进行安置。

①按面积置换安置的,安置面积不超过260㎡/户,超出部分按开发区拆迁政策给予补偿。置换面积视原房屋结构予以核算,其中土木结构为1:1,砖木为1:1.1,砖混或钢混为1:1.2。

②按人均40㎡房屋予以安置的,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面积视原房屋结构予以核算。其中土木结构为1:1,砖木为1:1.1,砖混或钢混为1:1.2。安置面积超过折算后房屋面积的,超过面积价格按400元/㎡计。

6、有本村户口且已结婚无房屋的,按人均40㎡房屋予以安置,房价按2500元/㎡计。

7、有合法产权房屋无本村户口的,视不同情况安置。

①房屋为唯一住房且户口原籍为房屋所在地的,可自愿选择按面积置换或按人均40㎡进行安置。

按面积置换的,安置面积不超过260㎡/户,超出部分按开发区拆迁政策给予补偿。置换面积视原房屋结构予以核算,其中土木结构为1:1,砖木为1:1.1,砖混或钢混为1:1.2。

按人均40㎡进行安置的,以其提供的户口本上的在册户口为准,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面积视原房屋结构予以核算。其中土木结构为1:1,砖木为1:1.1,砖混或钢混为1:1.2,安置面积超过折算后房屋面积的,超过面积价格按400元/㎡计。

②属于继承房屋的,安置只解决继承一代人夫妻双方安置房屋,按人均40㎡,在安置面积内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拆除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按开发区拆迁政策给予补偿。安置面积视原房屋结构予以核算,其中土木结构为1:1,砖木为1:1.1,砖混或钢混为1:1.2,安置面积超过折算后房屋面积的,超过面积价格按400元/㎡计。

③房屋为外来人口购买的,按面积置换安置,安置面积不超过260㎡/户,超出部分按开发区拆迁政策给予补偿。置换面积视原房屋结构予以核算,其中土木结构为1:1,砖木为1:1.1,砖混或钢混为1:1.2,安置面积超过折算后房屋面积的,安置房价按600元/㎡计。

8、对户口在本村且符合安置政策的安置对象,符合法定婚姻关系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增加40㎡安置面积;对于独生子女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件的,可增加40㎡安置面积;对安置房屋时未婚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增加40㎡安置面积。上述安置房价按所属拆迁类别房价计算。

9、对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且时间在一年以上、户口已分开、尚未再婚亦未复婚的,可增加40㎡安置面积。对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离婚的,离婚对象按40㎡/人签订安置协议,在分配房屋时再婚的可按第5条相关内容执行。凡以虚假离婚、复婚形式骗取安置房屋的,一律不办理房屋手续并追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0、对于购买无手续房屋的,视不同情况予以安置。

①凡2012年12月1日之前购买本地户口人员建设的无手续房屋,由购买者出具三户以上邻居证明和村组证明,并提供购房合同及银行支付凭证、本人身份信息,经核查属实后,可对购买者按面积置换安置,房价按1000元/㎡计;若积极配合按时拆除房屋,并一次性付清房款房价优惠20%。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屋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条款严格处理并追回被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

②凡2012年12月1日之前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无手续房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应向购买者退回原购买房款,对购买者按每户两人安置,人均40㎡,房价按建安成本适当优惠。

11、对“三违”治理已拆除的房屋,属本地户口(或原籍)、符合自然分户条件且“一户一基”的,安置面积不超过260㎡/户,原拆除面积在260-420㎡部分按450元/㎡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屋按1:1置换的,安置面积超过拆除房屋面积的价格按800元/㎡计;按人均40㎡进行安置的,安置面积超过拆除房屋面积的价格按1000元/㎡计。

12、属本地户口、符合自然分户条件且“一户一基”违建房屋未拆除的,视不同情况予以安置。

①房屋已完全建好可入住的,按1:1置换的或人均40㎡进行安置的,安置面积不超过260㎡/户。应拆除面积在260-420㎡部分按650元/㎡给予货币补偿、420㎡以上按200元/㎡给予房屋拆除机械人工费。安置房屋按1:1置换的,安置面积超过拆除房屋面积的价格按600元/㎡计;按人均40㎡进行安置的,安置面积超过拆除房屋面积的价格按800元/㎡计。

②房屋主体已完工的,按1:1置换或人均40㎡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不超过260㎡/户。应拆除面积在260-420㎡部分按550元/㎡给予货币补偿、420㎡以上按200元/㎡给予房屋拆除机械人工费。安置房屋按1:1置换的,安置面积超过拆除房屋面积的价格按700元/㎡计;按人均40㎡进行安置的,安置面积超过拆除房屋面积的价格按900元/㎡计。

③房屋主体未完工的,按1:1置换或人均40㎡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不超过260㎡/户。应拆除面积在260-420㎡部分按450元/㎡给予货币补偿、420㎡以上按200元/㎡给予房屋拆除机械人工费。安置房屋按1:1置换的,安置面积超过拆除房屋面积的价格按800元/㎡计;按人均40㎡进行安置的,安置面积超过拆除房屋面积的价格按1000元/㎡计。

13、属本地户口、符合自然分户条件且“一户一基”原房屋已拆除又未再建房屋的,可按原房屋有效证件登记面积置换安置,安置面积不超过260㎡/户(超出部分按开发区拆迁政策给予补偿);按人均40㎡进行安置的,超过原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屋价格按400元/㎡计;对原房屋已拆除且已按政策给予补偿的,安置房屋价格按400元/㎡计。

14、奖惩措施:在启动拆迁工作后,凡在15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的,签约每户可增加10㎡房屋,价格按所属拆迁类别房价计算,同时每户给予搬家费3000元(含搬进搬出);凡在3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的,签约每户可增加5㎡房屋,价格按所属拆迁类别房价计算,同时每栋房屋给予搬家费2000元(含搬进搬出);凡超过30日签订拆迁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无奖励房屋面积,无搬家费;对逾期不签订拆迁协议的,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

15、所有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相关政策或参照有关项目拆迁标准执行,具体见附表。

16、拆迁房屋过渡费按照10元/月·㎡的标准,无手续房屋发放过渡费面积按不超过420平方米/户计,超过部分不予发放过渡费。过渡费发放时间从签订拆迁协议且交付钥匙之日起计发,每六个月发放一次;过渡费发放截止时间为安置房钥匙交付后六个月。

17、所有安置房屋分配以抓阄形式确定,安置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安置面积选择按“就近高套”原则,超过安置面积的,超过面积部分按2500元/㎡计算;不按“就近高套”原则超过面积的,按市场均价3500元/㎡计算。对实际安置面积低于应安置面积的,低于的面积按2500元/㎡给予补偿,但必须保证40㎡/人的安置面积。

18、对拆迁安置面积在房型选择前相互调剂安置面积的,必须在双方完善相关手续后,由被安置户内部相互转让调剂安置面积,禁止安置户对非安置户转让。

19、对拆迁安置对象,凡属本地农业户口人员,按5㎡/人有偿配建商业面积,统一由集体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用和村民分红。

20、对本地农业户口安置对象,在安置房分配后5年内购买车位的可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补贴,逾期购买车位的不予补贴。对未享受车位购置补贴的本地农业户口安置对象,5年内可享受物业公司50%的停车优惠。凡享受车位补贴的不再享受物业公司的停车优惠。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项目拆迁安置。对原项目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一律按原拆迁安置协议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8日起执行。原拆迁安置措施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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