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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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kfq/2025-219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10:58:14
发布机构
不动产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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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法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提供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怎么区分是不是分支机构?批准文件是指哪些?注册证明包含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境外法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登记两道程序,即境外法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机关核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后,还需持该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负责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向该境外法人颁发其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该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因此,通过营业执照可以区分是否是境外法人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男方,还没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时候,女方死亡,现男方单方面申请转移登记,请问该如何办理,是先继承登记,还是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买卖、抵押等当事人双方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应当由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离婚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约定房屋归属的离婚协议产生的房屋转移登记,应当由原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本问因女方去世无法申请离婚转移登记,而男方又不符合上述单方申请的情形,因此,登记机构不能受理男方单方面申请的离婚转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本问自女方死亡时起,女方的继承人无须登记即依法享有此房中属于女方的部分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本问男女双方约定了房屋归属的离婚协议,属于以男方取得房屋权利为目的的协议,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不因未办理离婚转移登记而失效,简言之,此离婚协议是男方单独享有房屋权利的有效原因证明。因此,男方可凭此离婚协议与女方的继承人协商,在继承人将遗产部分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后,再通过赠与等途径将此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到男方名下。当然,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男方可凭约定房屋归属的离婚协议,将女方的全部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权属,再凭生效的确认权属的判决书单方申请登记。

文章来源:不动产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