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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报建与招标投标工作指南  --------
 
    二十四、合同签订须知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使用现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3、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同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付款支付担保。
    二十五、办理施工许可证须知
    1、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关手续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3、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和手续: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
    (5)《勘察设计准用证》副本;
    (6)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深基坑的工程);
    (7)试桩登记证(有桩基的工程);
    (8)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
    (9)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有关建管部门交纳的安全、质监、墙改、商砼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二十六、施工招标投标程序中的时间规定须知
    1、招标人招标条件备案(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间的5日以前。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事宜。
    2、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在发出3日前由招标人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3、招标公告发布至资格预审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72小时)。
    4、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曰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
    5、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至截标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质疑、答疑时间必须在截标时间15日以前,或者将截标日期顺延。
    7、定标、发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或者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5日内未通知招投标有违法行为的,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8、签订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山之日起30日以内,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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