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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堰高新技术开发区
--------  建设工程报建与招标投标工作指南  --------
 
    二十一、评标工作纪律
    为确保评标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评标工作纪律,请严格遵照执行。
    1、评委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规范程序,认真负责,仔细评审,不得马虎从事和徇私舞弊,并对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评标期间,所有人员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
    3、评标期间,所有人员不得泄露有关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4、评标期间,有关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招投标人,不得接受招投标人所提供的任何活动以及接受或索取招投标人所提供的好处;
    5、每个评委必须独立评标,评委之间不得相互交换评标意见和评标情况;
    6、评标期间和评标完成后不允许把相关文件和评标材料带出评标地点,所有材料和评标情况记录如数交还;
    7、评标期间,任何人员不得单独离开封闭评标场所,特殊情况需经批准;
    8、评标报告撰写必须遵守纪律和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歪曲;
    9、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招投标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规定,将追究违纪违规人员的责任。
    二十二、定标须知
    1、定标办法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使用其他资金投资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超过三名且不多于投标人数量的一半,由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4)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2)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
    4、中标
    (1)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十三、发放中标通知书须知
    1、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投标管理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5日内未通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附件八),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相一致。
    3、中标通知书在发放前必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备案。
    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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