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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堰高新技术开发区
--------  建设工程报建与招标投标工作指南  --------
 
    十二、勘察现场须知
    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以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资料。勘察现场时间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担。
    十三、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须知
    1、招标人可以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投文件的投标人,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预以签收确认。澄清或修改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2、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有疑问的,应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解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工程标底价格编制须知
    1,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2、标底价格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规定完全一致,以确保可比性。
    3、标底价格应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
    4、标底价格应不体现优惠价。
    5、招标标底应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6、标底价格编制人员应在保密的环境中编制,在开标前完成并及时封存,开标时送达开标现场。
    7、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员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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