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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报建与招标投标工作指南  --------
 
    六、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需具备的条件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3、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七、招标人招标条件备案须知
    1、招标备案工程范围: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均应提出招标条件备案,办理备案手续。
    2、招标条件备案时间: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到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招标条件备案。审查后,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事宜。
    3、提出招标条件备案单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
    4、备案程序:
    (1)招标人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条件备案书”(附件二);
    (2)招标人填写意见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章;
    (3)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5、应提交的资料
    (1)备案书一式二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3)招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者执业注册资格证书以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4)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书一份(委托代理招标的);
    (5)资金落实等其它证明材料。
    八、招标方式选择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须知
    1、招标人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招标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2、公开招标方式可以通用。即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也可以实
行公开招标,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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